陳琪瑩老師的人智學分享 - 檢視文章複本

被迫離開原生家庭的隔代教養與(非)親族的收養/領養~
這樣的孩子與原生家庭會有一種斷裂,覺得這個核心的家不要他,他只好被其他(雖然有可能是祖孫、近親)家庭接收。
這樣的孩子在心境上有種不如人/其他兄弟姊妹的自卑,覺得被父母排斥,甚至會嚴重到自暴自棄,也會對離棄他的家庭及養父母報復。
〔補充說明:當「養父母收養了『親生父(和、或)母仍然健在』的孩子」而違背了宇宙的倫理,將造成養父母之後親生的兒女當中某一個以夭折或殘障的狀態註解自己,來完成養子/養女對養父母必須的報復。〕
孩子屬於親生父母、親生家庭;將孩子出養,是親生父母玩弄與濫用自己身為父母的權利。孩子不僅屬於親生父母,也屬於他的兄弟姊妹,更屬於他自己。「出養」破壞了這種「屬於」。
〔補充說明:孩子已經準備好與原生家庭同甘共苦/同歸於盡,才來投生,所以「貧苦」並不能成為出養孩子的正當理由。當父母或任何一方拋棄了孩子,他/她就永遠失去了作為父親/母親的權利。主動拋棄親子關係的人,不應該獲得監護權。〕
如果孩子不願意,家也要尊重到孩子,甚至為孩子拒絕爺爺、奶奶等祖輩不合情理的命令,除非情非得已。
若是孩子父母雙亡,孤苦無依,這時,父系親屬(伯、叔、姑、嬸)的收養會是優先選擇,其次是母系的親屬(舅、姨);當這些親人完全不在/無親無故,陌生人的收養才能合情、合理、正確而偉大,否則仍以(暫時性的)「寄養」(孩子能面見並還給親生父母)為較安全的權宜。
〔補充說明:撫養孩子的親戚輩份最好與父母同代、同輩,祖輩的教養方式與觀念會扭曲未來的孩子,讓孩子無法與自己的時代自然因應。〕
因為沒有孩子而決定收養孩子,是出於自己的需要與自私,不是出自關心被收養孩子的幸福,這是「剝奪」(剝奪孩子離開親生父母);這樣的收養會讓孩子怨恨自己的親生父母,卻將怨恨轉嫁給之後的養父母,造成困難而尷尬的親子關係。
如果不是正確而偉大的領養,但卻已經有了領養事實的父母,為了被領養孩子與你們自己親生孩子的幸福,請痛心放棄領養,並協助孩子找出親生父/母親,不管多麼困難,讓孩子回到他真正該歸屬的地方──這樣你們才能得到孩子永遠的感謝,因為你們尊重到了孩子真正的命運!
當養父母/繼父母的責任不是去替代/取代親生父母(的地位),而是去補足孩子內在性空缺,真誠地為孩子的利益著想,孩子就不會因會潛意識對親生父母/家族的效忠而強烈反叛。
對於一個真正的家庭而言,孩子的需求永遠重於父母;父母要優先考量到孩子,而不是私己的權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