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貪圖、榨取非分,就是貪污。
貪污是去收割不應該收割的、收穫不應該收穫的,讓自己(的生命、意識、良知)與魔鬼/阿里曼-梅菲斯特交易──貪污是盜取。
〔補充說明一:如果祖代犯下貪瀆(家族知道了有人貪瀆/犯罪,卻避而不談、隱而不言,就是默許/默認),子代也會因為對祖代無意識地忠貞與追隨,而讓自己複製祖代(在相近的年齡犯行),步上貪瀆的後塵;貪瀆是能在隱性中(逐漸)顯性的遺傳。〕
〔補充說明二:如果祖代的貪瀆並未服法/伏法,子代會讓自己(以與祖代同質性)的貪瀆被揭露/爆發,讓自己為祖代的骯髒贖罪;正義被執行了,但卻是由錯誤的人承擔、付出代價──不要以為貪瀆只是自己個人(性)的犧牲,造福了家族與後代;事實上,貪瀆會禍及/殃及自己的子孫,讓子孫不由自主地步入後塵,直到被徹底解決的那一代(這就是命運的牽纏、糾葛)──自己的後代會是貪瀆中最大的犧牲者/受害者。〕
貪污搜刮、掠奪著物質:若非囤聚與恐懼,無須貪瀆;貪污褻瀆了工作/職業/職位,也褻瀆了自己(的生命/人格/人品)。
貪污(的力量、作用)也會隨著被貪污財產的分散而波及所(持)有(者)──人性因「貪」而(去/被)「污(濁)」。
〔補充說明:「貪」是一種非常私我而動物性的慾望。〕
事實上,若非貪污是目前社會普遍的現象/亂象,不必頻頻糾正、掃除貪污,呼籲「清廉」:但貪污已經根深蒂固,與社會結構纏織在一起,難分彼此。
〔補充說明:若要杜絕貪污,就必須讓社會三元分立而且完全:經濟只屬於經濟、政治只屬於政治、文化只屬於文化,不跨足、染指其他(如:不讓經濟指導/決定/豢養政治、不讓政治決定文化的方式/方向、不讓政治獲取/迴護經濟-利益、不讓經濟贊助/推動文化、不讓文化為經濟/政治服務等等)。〕
犯下貪污的人通常會矢口否認「(對)自己貪污(的指控)」,因為「貪污」在他的字典裡屬於「常態的關係-道德」。
〔補充說明:很多人以不道德為道德、以惡為善,就是被路西法力量嚴重污染下的結果,無法再明辨是非。〕
但即便因為如此而無法/不必定罪,犯下貪污的人也將允許貪污的事實終身囚禁、擄獲自己的心魂,因為真正被玷污了。
貪污讓人攀親帶故、結黨營私;貪污無法被一人所為,一定是群體-共犯結構──人被自己貪污(過/到)的所牽連、所束縛、所奴役。
當人囤聚著物質,就在靈性上牴觸起自己──靈性存在於物質的被遞減、被釋放……
〔補充說明:沒有什麼物質能真正被擁有/據有,直到永遠,因為生命本質於「交換」與「流動」;我們亟於擁有/據有什麼的同時,更珍貴的就消失了。〕
事實上,當我們可以一無所有,我們就有了擁有一切的潛質與能力:我們可以擁有,也可以不(去)擁有,我們就在擁有中開始自由,因為我們不再被「擁有」擁有;因為不(去)擁有,我們反而可以擁有最多。
物質/財富從來累積不起我們存的價值;沒有任何的生命-存在(風骨、名節)可以意義在物質/財富裡。
〔補充說明:物質/財富(的存在)反而會讓我們深陷匱乏、空虛,因為不是所有都聽令、慾望於物質/財富(的操控、擺弄),而人的匱乏、空虛也無底到非物質/財富所能填滿。〕
貪污讓我們離開自己的本質,而且愈行愈遠……貪污讓我們輸掉了世界,更輸掉了自己。
(被貪污來的)物質/財富無法實現我們自己,只有我們能實現我們自己。